2008年8月2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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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你释疑
收养关系解除后扶养义务仍存在
戚剑颍

  王先生问:
    我与妻子婚后多年未育,于1980年收养了一个男婴。但养子成年后游手好闲,对我们夫妇并不好,不仅不赡养我们,还经常向我们要钱,让我们伤透了心。如今我们夫妇年事已高,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,只想过一个平静的晚年。请问:我们能否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,并要求养子补偿抚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?如果他不答应,可以打官司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、无法共同生活的,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。不能达成协议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    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,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。收养关系解除后,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。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,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,应当给付生活费。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、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,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。
    基于你的情况,你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,也可以要求养子支付生活费用。如果双方有争议的,可以提起诉讼。